民法典宣传月 |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
2024-05-29

法治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,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是一部固根本、稳预期、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,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。2024年5月是第四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,让我们一起来看看《民法典》中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的重要条款吧!

 

关键词一:公平平等

【第四条】

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。

 

【第五条】

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自愿原则,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。

 

【第一百一十三条】

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。

 

【第二百零六条】

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,按劳分配为主体、多种分配方式并存,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。

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,鼓励、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。

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,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。

 

【第二百零七条】

国家、集体、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。

 

【第二百六十八条】

国家、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。国家、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,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、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。

 

关键词二:诚实守信

【第七条】

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

 

【第八十六条】

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,应当遵守商业道德,维护交易安全,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,承担社会责任。

 

【第一百四十二条】

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,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,结合相关条款、行为的性质和目的、习惯以及诚信原则,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。

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,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,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、行为的性质和目的、习惯以及诚信原则,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。

 

【第五百五十八条】

债权债务终止后,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,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、旧物回收等义务。

 

关键词三:保护产权

【第一百一十四条】

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。

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,包括所有权、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。

 

【第一百二十五条】

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。

 

【第一百二十六条】

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。

 

【第二百二十四条】

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自交付时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 

【第二百四十条】

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

 

关键词四:交易安全

【第一百一十九条】

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
 

【第一百二十条】

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
 

【第一百七十六条】

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,履行民事义务,承担民事责任。

 

【第四百六十五条】

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护。

依法成立的合同,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 

【第五百七十七条】

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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